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共七章71條。包括總則、監管職責、市場準入、市場監管、社會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此次修訂融合了近年來廣東市場監管改革實踐,并對市場監管領域關系社會經濟發展的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在多個方面實現了新的突破。
一是立法目的更加明確。《條例》將“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增加“誠信透明”“便民高效”原則,同時對監管依據、適用范圍和對象都作了相應修改,使得市場監管更加精準。
二是監管職責更加明晰。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市場監管中的職責,明晰許可改備案事項后監管部門的職責,避免由于許可事項的調整出現監管漏洞或真空。
三是基層建設更加有力。明確不同層級的監管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均有監管職權的,原則上由最低一級監管部門實施監管;規范綜合執法和監管重心下移,將有效解決多頭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專門就基層監管機構建設進行規范,確保監管“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
四是智慧監管更加突出。強化信息化支撐,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監管,對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監管作出規定,打造市場監管領域以數據治理為核心的智慧監管新模式,將有效解決部門之間信息壁壘、信息孤島等問題,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五是信用監管更具指向。將“雙隨機”抽查比例頻次、概率與信用等級、風險程度相關聯,明確信用監管、信用承諾、信用記錄、信用信息公開及糾錯、失信懲戒、信用信息應用及保護等制度,有效發揮信用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六是安全監管更加強化。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安全等重點產品建立健全以產品編碼管理為主要方式的溯源體系,對投訴舉報、風險監測等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對普遍性問題和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風險進行專項檢查,守牢市場安全底線。
七是公平監管更加有效。清理和廢除妨礙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根據平臺經濟發展狀況、規律和特點,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開放包容、鼓勵創新的發展環境。
八是網絡監管更加規范。明確網絡交易平臺要落實身份信息核驗等各項制度,保障網上支付安全,同時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按要求提供涉及監管的相關信息,這些規定對于解決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侵權假冒、惡意欺詐等問題,將發揮示范推動效應。
九是審慎監管更有溫度。要求對“四新”產業應當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留足發展空間,以柔性監管和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四新”產業營商環境,支持其健康發展,體現了對“四新”產業的呵護和對創新、創造、創業的鼓勵。
十是社會監督更加優化。對公眾監督、行業組織監督、專業服務機構監督、輿論監督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監管部門、市場主體各自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各級政府應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完善社會參與監管機制,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推動構建多方參與的市場監管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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